(2015)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显与王永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王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张显,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永青,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显与被执行人王永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