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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显与王永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王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张显,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王永青,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显与被执行人王永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