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077号原告安某某,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这一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旭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