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周青与李宗华、罗乾秀管辖��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华,罗乾秀,周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华。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乾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青。上诉人李宗华、罗乾秀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发生借款的地点在沙坪坝,履行也在沙坪坝,双方口头也约定如果有争议在沙坪坝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李宗华、罗乾秀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双方口头约定如果有争议在沙坪坝解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结合本案而言,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必须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本案即使存在口头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也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