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华兴贪污、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华兴,男,1959年6月10日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捕前住武安市。原武安市西寺庄乡矿山企业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矿管办日常工作。2013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逮捕。2014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华兴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华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邯市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武���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华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华兴不服,以涉案的社会保险扩面限期完成押金不属于公款,原审法院认定其挪用公款的事实错误,对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未审理,审判程序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民审 判 员 夏魁利代理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记员胡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