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董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194号罪犯董杰,无职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董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以(2013)新少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2014年4月2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以(2013)新少刑执字第0016号刑事裁定,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少刑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董杰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董杰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以(2014)新刑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刑罚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董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