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7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圆圆与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圆圆,洛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7行初15号原告:李圆圆,女,汉族,1992年3月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宋景亮,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祝静,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代理。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住所地:洛宁县。法定代表人:马怀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江棋,该局民警,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局民警。原告李圆圆诉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李圆圆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圆圆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景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圆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圆圆承担。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秦洛生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强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