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伟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4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20时许,范某与被告人邹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好交易时间和地点。2015年12月24日22时许,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范某与被告人邹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一包(重1.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麻古一包(重0.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资80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手机等物证,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1.22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