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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49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建德、深圳市百绿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有德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XX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成商贸有限公司,冯某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490、491号原告深圳市某某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江。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洲。被告深圳市某某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某成。被告冯某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原告深圳市XX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成商贸有限公司、冯某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两案共计人民币96176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韵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