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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执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红,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0186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张根生,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小红与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泰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2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600元。”因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未在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5年11月26日通过泰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康霖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号××室××室房屋、泰州市经济开发区七里桥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四十多个未结执行案件,本院以(2015)泰海执字第1765号执行案件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8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设有抵押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15年11月26日通过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以(2015)泰海执字第1765号执行案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苏M×××××、苏M×××××、苏M×××××小型汽车四辆,查封期间为两年,未能实际扣押。2015年12月23日通过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以(2015)泰海执字第1763号案件分别于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泰州市康瑞棉业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号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于2015年8月18日登报清算公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多次通过电话、笔录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小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执行令、执行日志、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股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已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了清算组正在清算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待清算完毕再行依法处理,故本案暂不符合处分条件。对于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将可能产生自动解除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查控结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申请执行人行使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29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沈海平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