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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河南省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沈春荣,陈纪生,陈鑫,马扣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968号原告河南省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十大街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56862778-9。法定代表人沈春荣。被告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城关镇西关。组织机构代码证77366300-9。法定代表人陈纪生。被告沈春荣,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陈纪生,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陈鑫,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马扣兆,男,汉族,1974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江都市。原告河南省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沈春荣、陈纪生、陈鑫、马扣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沈春荣、陈纪生、陈鑫、马扣兆价值22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穗面业有限公司、沈春荣、陈纪生、陈鑫、马扣兆价值22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广兵审判员  李爱琴审判员  刘庆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