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吕梁金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金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吕梁金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白秀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李家湾乡上白霜村。法定代表人车福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梁金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典当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林县东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银行存款63102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