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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行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二鱼诉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土地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二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行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梁二鱼,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翠仙,女,汉族,1949年3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系梁二鱼之妻。再审申请人梁二鱼因诉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民委员会土地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行终字第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梁二鱼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有两项:第一项是请求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村民委员会给予其合理的征地补偿费。该项诉讼请求需要以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村民委员会是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为前提。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村民委员会是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发放主体,故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请求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街道办事处上兰村村民委员支付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乘车费、误餐补助费、土地复垦等费用。基于再审申请人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前提的情形下,再审申请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同样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梁二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二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佩芬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代理审判员  郝玉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