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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兰绍琴与陈爱芬、陈雪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绍琴,陈爱芬,陈雪芬,陈亚军,陈狄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30号原告:兰绍琴,务工。被告:陈爱芬,务工。被告:陈雪芬,务工。被告:陈亚军,务工。被告:陈狄斯,务工。原告兰绍琴诉被告陈爱芬、陈雪芬、陈亚军、陈狄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绍琴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绍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兰绍琴负担。审 判 长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人民陪审员  叶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