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喜凤与刘长辉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凤,刘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凤被执行人刘长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凤与被执行人刘长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6年度赡养费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长辉帐户存款1653.66元,给付申请人刘喜凤1603.6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刘喜凤放弃剩余96.34元索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前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