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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与马鞍山市五骏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马鞍山市五骏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马蓉,马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378-1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五骏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马蓉,女。被执行人马文俊,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马鞍山市五骏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及马蓉、马文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1112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查马鞍山市五骏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被执行人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晟志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均处于歇业状态,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马蓉、马文俊两人名下也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确认上述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仕海审 判 员  顾慧茹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