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汪安富与黄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安富,黄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汪安富,男.被执行人黄家成,男.本院在执行汪安富与黄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家成于2016年农历12月20日给付汪安富百分之二十借款,2017年农历12月20日给付百分之五十借款,2018年农历12月20日给付剩余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67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