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姜彦明与史宝利、赵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彦明,史宝利,赵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238号申请执行人姜彦明,。被执行人史宝利,地址红星乡中心村3组。被执行人赵云萍,地址黑龙江省巴彦县华山乡满井村梁国太屯。姜彦明与史宝利、赵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宝利、赵云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彦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史宝利、赵云萍依法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宝利、赵云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彦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宝利、赵云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彦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光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雨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