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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振林与陈奉山、袁应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林,陈奉山,袁应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168-2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林,公务员。被执行人陈奉山,居民。被执行人袁应兰,陈奉山之妻,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振林与被执行人陈奉山、袁应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俩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本金20万元及利息,俩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