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威市弘润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威市弘润矿业有限公司,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弘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西大窑煤田青苔泉南井田。法定代表人:王俊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晓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旭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少波,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威市弘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弘润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煤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弘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少波、李养红,甘煤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武威市弘润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8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芦 晨代理审判员 周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华尔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