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31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科力包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佳庆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科力包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佳庆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102号之三原告张家港市科力包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李巷村)。法定代表人季玉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冰,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佳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路1#。法定代表人赵建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科力包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佳庆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科力包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科力包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保全费22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科力包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狄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