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翟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翟桂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克荣,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俊国,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桂芬,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翟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审 判 员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