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姜艳人事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姜艳,女,汉族,1938年4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再审申请人姜艳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立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艳申请再审称:本案情形不属于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改制时政府部门已考虑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利益,吉林市政府会议纪要中给事业编退休人员预留国有资产,作为统筹外应增加各项福利待遇的支付费用,交给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托管,但是单位克扣我应得的待遇,侵害我的权益。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姜艳所持的退休证上载明姜艳原单位是“吉林市船营房产处”,其于1993年8月退休。原审已查明姜艳的身份是事业编制退休人员,吉林市船营房产经营管理处的改制发生在其退休之后,且改制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二审询问时姜艳亦自认原单位在2006年8月改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二审裁定并无不当。关于姜艳提出单位改制后,政府要求保障已退休事业编人员待遇的问题,属于改制的遗留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姜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承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