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天义诉果琳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义,果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天义,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果琳,地址龙沙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张天义申请果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56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果琳应支付申请人张天义案款51050.0元,承担执行费665.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果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202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