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建军申请执行贾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贾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柯村塬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67********。被执行人贾新平,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彭村*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0********。李建军申请执行贾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4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贾新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本案案款10000元及诉讼费5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