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执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涛与孙杰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南郊大队教导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路。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中油新疆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50号张涛申请执行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304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金强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