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5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言芳与袁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言芳,袁忠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296号之一原告胡言芳.委托代理人陶子明、谢永情,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言芳诉被告袁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言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袁忠霞名下价值人民币770000的财产。2016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6)粤0307民初5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袁忠霞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同时,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编号为(2016)友帮达龙保第040602号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2016年4月24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并向本院申请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胡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忠霞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房产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梓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