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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3787号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雪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蕾,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南,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896号。法定代表人:陆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令,上海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玥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9月原、被告签订四份《销售合同》编号分别为H14SXA10107047、H14SXA10108049、H14SXA10108051、H14SXA10109055,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天然橡胶若干,单价为14000元/吨,并约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后60日内付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依约付款。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对账单》确认了上述欠款事实,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请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1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78255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2日,之后损失以货款200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举证期内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其(甲方)与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乙方)订立《销售合同》四份(传真件),编号分别为H14SXA10107047、H14SXA10108049、H14SXA10108051、H14SXA10109055。乙方累计从甲方处购买天然橡胶143吨,单价均为14000元/吨,合同中对结算条款和违约条款分别进行了约定。2014年8月起甲方陆续按约发货后,乙方先后出具七张收货确认函对上述143吨天然橡胶予以确认收货。同年11月14日,乙方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已按合同号H14SXA10107047、H14SXA10108049、H14SXA10108051、H14SXA10109055合同约定向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交付合同项下货物天然橡胶143吨,云泰公司已收到合同下的货物,并有货款2001000元尚未付给华安公司,落款处加盖名为“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公章。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四份(传真件)、收货确认函、说明及陈述等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收货确认函》、《说明》载明了本案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欠其货款2001000元,被告亦在上述两证据上盖章确认,据此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关系的确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主张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00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按《销售合同》约定收货后60日内付款,逾期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系传真件,无法确认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责任,为此,本院对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点不予认可,应依据���方对账确认时间即被告出具《说明》的时间为起点,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200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0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4元,减半收取121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17元,由被告上海云泰橡胶有限公司负担16261元,原告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8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