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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校同与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校同,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514号原告刘校同。被告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周县晨光路与前进大街西北角,营业执照注册编号:130400000105536。法定代表人:杨林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校同诉被告邯郸市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校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校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校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免收取。审判员  连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