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977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法定代表人李国,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东大道北侧何海军。法定代表人邢雅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