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文斌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斌,韩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斌,男。被执行人韩玉洁,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3)运盐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付大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大正银行账户存款一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一百五十万元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正文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