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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文斌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斌,韩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斌,男。被执行人韩玉洁,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3)运盐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付大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大正银行账户存款一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一百五十万元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正文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