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36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某,工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凯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