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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80号被告人刘某,外号“涛仔”,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伙同熊某甲、王某甲(均在逃)、冷某(已判刑)等人吃完晚饭后驾车在丰城老城区逛。当车开到鑫君安宾馆门口时,看见被害人罗某甲、王某乙、罗某乙等人站在宾馆门口,刘某、冷某、王某甲等人立即下车拿枪朝王某乙等人开枪,致使王某乙等人受伤,之后刘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罗某乙、罗某甲、蒋某、夏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同案犯冷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罗某乙、罗某甲、蒋某、夏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熊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指认说明,法医鉴定意见书,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五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伙同熊某甲、王某甲(均在逃)、冷某(已判刑)等人吃完晚饭后驾车在丰城老城区逛。当车开到鑫君安宾馆门口时,看见被害人罗某甲、王某乙、罗某乙等人站在宾馆门口,刘某、冷某、王某甲等人立即下车拿枪朝王某乙等人开枪,致使王某乙等人受伤,之后刘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罗某乙、罗某甲、蒋某、夏某某的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在河西接到“疯子”(姓熊,丰城拖船人)的电话让他来丰城街上,后在丰城街上,“疯子”开一辆黑色凯美瑞车过来接他,等他上车时,是一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开车,“疯子”坐副驾驶,“伙计”(高安人)和“老五”坐在车后座,他坐在车后座的最左边,上车后,“疯子”对他说有个事在路上看到“百老”等人开了辆车子,但是现在没有看到。他们在路上逛时刚好在君安宾馆门口看到这辆车子,“疯子”认出了这辆车,他们把车停在君安宾馆对面的马路上,他看到宾馆门口停有一辆大型越野车,他们正在车上说话,“疯子”说“有东西,你们拿着东西”,他才发现车后座的脚垫上有一个钓鱼的包内装有枪,他拿了一把黑色转盘散弹枪,“伙计”与“老五”分别拿了一把黑色单管猎枪和一把红色的不知是来复枪还是猎枪,包里面有十多个猎枪子弹,他的枪是“疯子”上的子弹,其他人也上了子弹,然后不知是谁戴好头套,于是他们就拿出头套,其他人都戴好了,他正准备戴的时候,“疯子”说“就是他们”,所以这时他和“伙计”没有戴头套,这时他看见宾倌门口走出五六个人,他都不认识,他们这边那个不认识的男子把车开到宾馆门口,他们就拿着家伙下车,(他归案后公安人员给他放的一段现场视频中所反映的就是案发当晚他们用枪在君安宾馆门口打“百老”等人的经过),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走在最前面的是那个拿着一把刀的不认识的外地男子,走在视频右边第二个拿枪的男子就是“老五”,他是第三个在视频的最左边拿枪的男子,“伙计”拿着枪走在最后面,他们朝着“百老”和罗胖子等人开枪,“老五”首先开了一枪,他就再对着对方开了一枪,“伙计”也开了一枪,对方往宾馆门口左边跑,他们就追过去,不认识的男子手上拿了一把砍刀,他们边追边开枪,不知有没有打到对方的人,他追到宾馆门口左边拐弯处时听见后面的越野车撞了他们的车子,他们就往回跑,不认识的那个拿刀的男子就从那辆车上拖下一名男子并用刀背砍了二下,然后“疯子”叫他们走,他们上车“疯子”开车离开,后“疯子”从驾驶室换到副驾驶,“伙计”到驾驶室开车,他们其余三人坐在后座,车子往天桥方向跑,在车上时他们把枪收起放入包内,车子停在水泥厂附近,“疯子”叫另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开了一辆白色小轿车来接他们,他们就拿着枪上了这辆车,在车上“疯子”叮嘱他们不要到丰城街上去并说准备去樟树,问他去哪里,他说回去,于是他就在围里下车然后叫村里的余凌峰来接他回家去了。因为他和“疯子”是朋友,“疯子”原来和“百老”等人打过架,这次在街上遇到对方所以叫他去帮忙,他们这些人在车上没有商量,都是自己拿家伙,“疯子”说了“就是他们”之后,他们就拿着家伙下车去打,当时他开了两枪,“伙计”开了两枪,“老五”开了三枪,不知对方是否有人受伤,但是后来听说对方被他们用枪打伤了。事后“疯子”等人没有给过他钱财。2、同案犯冷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熊某甲(外号“疯子”)及他不认识的二三个熊某甲的朋友在丰城市市区的一宾馆门口用枪打了熊某甲的对头,对方至少有四五个人,都是年轻的男子。案发当晚他和熊某甲等人吃完晚饭后,熊某甲让他开车,熊某甲坐副驾驶,后面还坐了三四个男子,他们开始在丰城街上逛,开到一宾馆附近时,后面有一人说停车并说看到熊某甲对头的车子,于是熊某甲来开车,他坐副驾驶室,他看到副驾驶左边位置有一把长管枪支,熊某甲开车往宾馆方向开近了一段路,对方有四五个男子站在宾馆门口,于是后座有个男子让他拿枪用,这时宾馆门口的人正准备上车,后座的三个男子就拿枪下车,那三个男子开了一枪的时候(应该有两个人拿了枪,另外一人不知拿了什么东西),他才下车,当时对方已往巷子里跑,他拿着枪对着对方跑的方向开了一枪,不知是否打中,他们这边的人还开了一二枪,对方跑了,他们这边的人就追,他就站在原地,又听到追去的人开了一二枪,这时对方的车子对着他们的车子撞过来,当时熊某甲在车上,对方的车子是一个男子驾驶的一辆大的越野车,那人好像跑了,然后他们就回到车子旁边,熊某甲下车让他来开,他就开着车子跑,经过了天桥,不知跑到哪里,他所拿的枪应该随手丢在车上,熊某甲后来帮他在一间宾馆开好房就走了,他第二天也回高安了,以后就再没有和熊某甲联系过。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3日晚上他在丰城鑫君安宾馆门口被人用枪打伤,案发当晚,他和“北佬”俩夫妻、夏某某、蒋某吃完夜宵到宾馆休息一会,期间“北佬”接到朋友电话说开了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过来,于是“北佬”等人就去看车,他准备回家就一起下楼,到宾馆门口他们就在这辆丰田陆地巡洋舰旁边聊天,突然他背后响了一枪就感到脚上中弹随即倒在地上,他爬起来看到有四个人手上拿着枪从一辆黑色丰田车上下来,于是他和“北佬”等人往前面的丰邑中央跑,那些拿枪的人在他们后面还开了四五枪,追了有二十多米远便没有再追,然后他们这些人就去了医院。他主要是脚上和屁股上中了弹,总共中了四十多个子弹,他没看清对方的人是否认识,对方的人应该用的是散弹枪。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3日晚上在丰城君安宾馆门口他被四个男子用枪打伤,最前面的男子手上拿的是一把黑色长管来福枪,对方是什么人他不知道。案发当晚,他、他老婆罗某乙和罗某甲、蒋某、夏某某一起吃完夜宵后开着他的白色丰田车回到君安宾馆休息,他接到熊腾成的电话说朋友买了一辆陆地巡洋舰让他过来看下,于是等熊腾成开车过来后,他们一起到宾馆门口,这时停在旁边的一辆黑色小轿车下来三个男子,还有一个男子在车上,那三个男子拿枪对着他们开枪,他们往私家菜方向跑,熊腾成开车撞对方的车,对方的车撞坏了,对方拿枪追他们,边追边开枪,开了十多枪,后他们都跑掉了,他被对方用枪打中左小腿,罗某乙被打中屁股、肩膀、头上等部位,罗某甲被打中背上、屁股、脚上等处,蒋某被打中胸前、脚上等处,夏某某被打中脚上、身上等处,他不知道对方为何要用枪打他们。5、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4日凌晨她在丰城市鑫君安宾馆被人用枪打伤。6月3日晚她和老公王某乙在吃完夜宵准备回家时接到熊腾成电话说看一辆车子让王某乙到鑫君安宾馆门口等,于是他们就到宾馆,先前罗某甲、蒋某、夏某某在宾馆开了房间,于是他们就在房间坐,等熊腾成开车来后,他们一起到宾馆门口准备打开熊腾成的车门时,就听到枪响,她的额头有血,王某乙等人就往旁边的巷子里跑,她看到三四个人手里拿着枪追王某乙等人,期间还响了二三枪,追了二三十米远后拿枪的男子就跑了,她当时被枪打到后就躲在门后面,后叫她朋友邹成亮送她到医院,她到医院后发现王某乙等人也到了医院,她的额头、右手臂、右边屁股被枪打中了。6、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4日凌晨他在丰城市鑫君安宾馆门口被人用枪打伤,6月3日晚他和王某乙(外号“北佬”)俩夫妻、罗某甲、夏某某一起在宾馆房间内坐,凌晨0时许,王某乙接到熊腾成电话说看车子,于是他们五个人下楼在门口看到熊腾成的车子,还没打招呼,这时停在对面的一辆黑色丰田车就对着熊腾成的车头开过来,车上的人还没下来就对着他们开枪,他的双脚部、胸部、头部均被子弹打中了,对方车上下来四个人拿着长枪,他们往巷子里跑,对方追了二三十米远就没追,追的时候还开了四五枪,后来他们到了医院,他不知道对方是什么人。7、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3日晚他在丰城市鑫君安宾馆门口被人用枪打伤。案发当晚他和罗某甲、蒋某、“北佬”俩夫妻到宾馆开房休息,在聊天时,“北佬”接到其朋友的电话说是看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的车子,于是他们五人到宾馆门口准备凑到车边去看时,突然听到一声枪响,感到自己身上中弹了,于是他往巡洋舰后面跑,在前面准备转弯时,他发现有三四个男子拿着枪且听到五六下枪响,当他跑的时候感觉身上很痛,脚开始发麻,后便摔到地上,昏了过去,他不认识那三四个男子,他主要是双脚和右手中弹,有十多个子弹,他后来听说对方是“疯子”那一伙人。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5日晚上21时许,他接到“疯子”电话,然后与“疯子”在新城区合和塔旁边见面,“疯子”开着一辆车来了,里面副驾驶坐着“伙计”,“涛仔”、“老表”等人坐在后座,然后“疯子”问他是否听说君安宾馆打架的事,他当时不知道,所以就说不知道,“疯子”说事后去现场看到很多警察在现场并带了手套可能是在捡弹壳,听“疯子”的意思是“疯子”等人参与的,“疯子”让他去打听对方哪些人受了伤,“疯子”说“百佬”等人被打到,并给了他一张手机卡用于联系,后来6月6日他要他的朋友到南昌医院看“百佬”、罗胖子等人,听说这边伤到六七个,其中罗胖子身中二十四个子弹,然后他就把这些事告诉了“疯子”,6月10日下午“疯子”打电话与他见面后说公安局的人在找“疯子”,让他把手机扔掉,他就把手机扔在河堤下,“疯子”也把两部手机都扔掉了,后来“疯子”就走了,应该是逃跑了,“疯子”和“百佬”原来有矛盾,以前“百佬”常欺负“疯子”等人,现在“疯子”有点势力,所以就打“百佬”,“百佬”等人是被枪打到。9、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有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这车有时他弟弟熊某甲在用,2014年6月1日左右,熊某甲拿得这辆车去用直至高考结束,可能是在6月8日左右,他才在尚庄镇见到他的车子,那时车子前面的保险杠和左车尾被撞坏,他不知熊某甲开车去干了什么。10、辨认笔录、冷某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分别证实刘某辨认出“伙计”就是冷某、“疯子”就是熊某甲;刘某某辨认出“涛仔”就是刘某、“老表”就是王某甲、“疯子”就是熊某甲;冷某辨认出熊某甲及其对犯罪现场的指认。11、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视频监控指认说明及随案移送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刘某对现场视频指认同步录音录像,证实案发现场当时的情景及冷某、刘某对案发现场视频中对相关人员的指认。12、丰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概貌。13、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罗某乙、蒋某、罗某甲、夏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14、蒋某、罗某甲、夏某某病历资料,证实三被害人因枪伤住院治疗的情况。15、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案发前后熊某甲、冷某通话记录,证实案发前后熊某甲与冷某相互之间有过通话,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枪支、其他嫌疑人身份的说明。16、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冷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已被判刑。17、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归案情况。18、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群众匿名报案及被告人刘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五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芳琴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舒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