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刑更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京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244号罪犯张京。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前罪未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十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张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张京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没有履行财产刑、退赔退赃,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但因身患重大疾病,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军审判员 费 亮审判员 蒋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