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何树军与李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军,李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113号原告何树军。被告李磊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树军与被告李磊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树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志军审 判 员 王亚楠陪 审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