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黄某甲、黄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077号原告全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梁平县。被告黄某甲,女性,汉族,1996年08月26日出生,住梁平县。被告黄某乙,女性,汉族,1992年07月15日出生,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某与被告黄某甲、黄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全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全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飞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