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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尹宾宾与张东东、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宾宾,张东东,张明,李茂国,赵忠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942号原告:尹宾宾,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东,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明,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茂国,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赵忠亚,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宾宾与被告张东东、张明、李茂国、赵忠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尹宾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宾宾负担。审 判 长  王思跃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