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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桂红与王洪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红,王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红,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洪芳,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刘桂红与被执行人王洪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普民初字第3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