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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门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67号罪犯高门桃(曾用名:高门涛),无业。罪犯高门桃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6月8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以(2012)海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7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门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积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高门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门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门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门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