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卢仁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仁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77号罪犯卢仁泽,无职业。罪犯卢仁泽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3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2)云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刑执字第008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5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仁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卢仁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仁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仁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仁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