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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程春花与田建狗、翟师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春花,田建狗,翟师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程春花。被执行人田建狗。被执行人翟师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春花与被执行人田建狗、翟师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建狗、翟师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田建狗、翟师委已纳入失信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恢字第003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