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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今扬与白凤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义,刘今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白凤义,男,1971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今杨,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白凤义与刘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今杨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应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今杨在邮政储蓄银行发放工资账户的工资款,每月扣划5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长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