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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温州飞龙电器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吴晓洋。委托代理人周珏,浙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6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标权人亦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假维权。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的店铺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电热水壶,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电热水壶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电热水壶;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三、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辩称,一、被控侵权产品电热水壶是原告是从被告处购买的,是被告出售的唯一一个电热水壶,此前被告没有出售过电热水壶,本案侵权行为是原告故意造成的,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二、被告没有生产电热水壶的行为;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无依据,实际上被告的获利是一个电热水壶的利润,本案的赔偿金额远低于20万元,原告存在虚高标注案件标的额的情况,相应的诉讼费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或承担一部分。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55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系��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并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打假维权,是适格的诉讼主体。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美的品牌在九十年代就已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第1523735号“”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1月16日、201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内容为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证明美的品牌价值极高。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10.(2014)莱凤城证民字3755号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11.公证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的合理开支3500元。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2、3、6、7、8、9、10、11项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第4、5项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因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浙乐证内经字第38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电热水壶是原告购买后,被告公司员工从网上购买,被告并无生产,也没有囤积出售的行为;原告购买的是美的水壶。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拟证明的内容,不能体现被告员工购买的电热水壶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同一个产品,不能体现物流的进展情况,而且公证书第14页显示运费只有2元,与快递行情不吻合,显示的收货时间是2014年12月18日,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4年12月8日被告已发货。辩证过程中,被告称被告的收货时间与发货时间不吻合,是由于被告没有及时点击页面确认收货,故会有延后。2.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证明各一份,证明购买涉案电热水壶的闫军辉是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被告自行出具,闫军辉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真实性无法确认。3.原告代理人王守贞与被告阿里巴巴网店业务员的聊天记录打印件五页,证明是原告自己向被告索要贴牌电热水壶,被告想让原告知难而退不购买该水壶。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可证明被告是批发贴牌美的电热水壶的经营者,也是自己生产的,原告购买前其网站就有涉案电热水壶的照片、产品,并非原告向其索要之后被告才生产或发货;被告向原告说产品是厂家直销的,并说水壶已经做好了,在测试,证明产品是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生产的厂名、厂址,无法证明是其他公司生产的。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三份,证明被告是做电器配件的,也帮其他公司做贴牌产品,授权书是其他公司委托被告做贴牌产品时出具的。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无原件核对,且与本案无关。5.阿里巴巴网页截图打印件两页,证明被告购买的是美的水壶,不是美达水壶,同时也证明至庭审前一天为止,被告购买水壶的网店上水壶名称或标题已改名为美达水壶,是该店铺的错误,不是被告的错误。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了被告员工购买的产品与该网店的产品名称不一样,被告不一定是从该网店购买涉案产品;被告无提供证据证明该链接有修改,网页截图是被告自行打印的,并非点击交易记录的链接进入的;按照常理,若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从该商务公司网店购买后销售给原告的,则被控侵权产��一般有包装,但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装,与购买的是样品的情况相符。经质辩,被告提供的第3项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2014)莱凤城证民字3755号公证书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第1、2、4、5项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5478888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热水壶、燃气灶、风扇、空调等。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2014年10���,“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2014)莱凤城证民字3755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1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次日13时26分至13时35分,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购买供应商为“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的电热水壶的操作过程。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2014年12月14日9时40分,在公证处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书香美域”小区对过胡同内的“百世汇通”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210675472684。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上述取得的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将货物打开,里面有“meida”电热水壶一个、李娜名片一张、出库单一张,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三张。随后公证员将上述电热水壶及手提袋、说明书抽取一个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2014年12月14日11时02分至11时05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购买供应商为“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的网店销售的电热水壶确认收货的过程。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3500元。上述(2014)莱凤城证民字3755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涉案货物供应商是“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会员登录名“saip370”,支付宝账户saip372@saip.cn;供应商概况介绍及认证信息为:“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系赛普电气集团的全资分公司,主要负责小型温控器……漏电保护插头、各类防水箱及气动元件等的开发和制造。公司名称: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吴晓洋,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高低压电器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含网上销售),主营产品为防水盒、太阳能系统、温控器等,联系人:李娜,联系电话:180××××7959,固定电话:0577-6178****”;供应商为“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上的供应产品除其主��产品外,还有“美的电磁炉”“美的不锈钢电热水壶”“美的面包机”“灭蚊灯”等小家电;该网店上名为“美的不锈钢电水壶保温电水壶快速烧水电水壶自动断电美的正品”的商品显示“起批量1-17件价格38元18-49999件34元≥50000件20元”的信息,展示的产品详情中有“厂家直销美的热水壶”“高品质水壶可加logo”“美的midae”字样及“”“”标识的电热水壶产品图文介绍,以及物流发货、客户签收、开具发票、售后等事项的说明;公证处封存的货物包括百世汇通快递单(单号:210675472684)、“李娜”名片、“赛普电气集团销售出库单”各一份及电热水壶一个,其中电热水壶上标有“meida”标识;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4年12月14日签收货物的单号210675472684与其在2014年11月30日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从供应商“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网店购买的电热水壶确认收货的单号相同。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电热水壶上使用的“meida”标识与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近似,被告对此无异议。原告代理人王守贞与被告阿里巴巴网店业务员的聊天记录显示,2014年12月2日,王守贞询问业务员何时发货,业务员即询问王守贞要正品还是贴牌,王守贞称要贴牌,业务员即贴出标有“厂家直销美的热水壶”“高品质水壶可加logo”字样的电热水壶图片并询问王守贞“这个(可以吗)”,王守贞称好的,后业务员称美的一只不零售,王守贞即要求业务员先寄个样品看看,如果质量可以则批量订货,后双方达成一致发美的贴牌电热水壶样品一个。原告主张2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结合被告的侵权范围、情节、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由法院酌定。另查,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其阿里巴巴网店上的认证信息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是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单独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问题如下: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热水壶,而被控侵权商品电热水壶上使用的“meida”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均为英文商标,整体结构相同,两者的“m”均进行了艺术化处理,即“m”均延伸出两个弧形上下包含“m”,两者均包括“m”“i”“d”“e”“a”字母,只是字母顺序略有不同,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近似,故被控侵权商品为侵害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阿里巴巴网店上的被控侵权产品页面标注了“厂家直销美的热水壶”“高品质水壶可加logo”字样,聊天记录中被告声称产品已做好并正在测试,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装盒及厂家信息,并据此主张被告存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认为,网店上的宣传字样、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装盒及厂家信息等情况,与原、被告双方在聊天记录中约定先发美的贴牌电热水壶样品的情况相吻合,上述情况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存在生产行为的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品是被告生产,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是原告故意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在原告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前,被告阿里巴巴网店上早有名为“美的不锈钢电水壶保温电水壶快速烧水电水壶自动断电美的正品”的商品展示,并标注了“起批量1-17件价格38元18-49999件34元≥50000件20元”“厂家直销美的热水壶”“高品质水壶可加logo”等信息及“美的midae”字样,还附有电热水壶产品图文介绍、物流发货、客户签收、开具发票、售后等事项的说明,即被告阿里巴巴网店上早就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后原告代理人王守贞在与被告阿里巴巴网店业务员的聊天记录中询问何时发货,业务员即询问王守贞要正品还是贴牌,王守贞称要贴牌,业务员即贴出标有“厂家直销美��热水壶”“高品质水壶可加logo”字样的电热水壶图片并询问王守贞“这个(可以吗)”,亦佐证了被告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故意。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根据被告是通过互联网销售,侵权区域较广,考虑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20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热水壶;二、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22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乐清市赛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燕萍人民陪审员  冯文君人民陪审员  邓雪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