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13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金起与赵纪刚、丁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起,赵纪刚,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395-3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起,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赵纪刚,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丁艳,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赵金起与被执行人赵纪刚、丁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