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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重庆戈蓝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蓝广告有限公司,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911号原告重庆戈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鱼嘴西路8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6559-9。法定代表人李高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剑,重庆需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348382-7。法定代表人周帮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彬,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闽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戈蓝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蓝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戈蓝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戈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