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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75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56年5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石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文某某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石某某于2016年5月份给付5000元、于2016年6月份给付1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800元于2016年12月份付清。二、执行费600元由被执行人石某某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