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047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