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047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