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5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贵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