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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51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贵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