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涂杰发与常熟市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杰发,常熟市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279号原告涂杰发。被告常熟市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张村。法定代表人朱海波。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涂杰发诉被告常熟市明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杰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