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忠极、李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极,李国良,陈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忠极,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李国良,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细花,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极与被执行人李国良、陈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和银行存款等信息,为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国良、陈细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良所有的牌照号为浙C×××××比亚迪牌机动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李国良、陈细花尚欠申请人黄忠极执行款本金1920000元及逾期利息,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2080元和执行费21600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先予程序终结,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