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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尹淇诉谢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淇,谢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81民初9号原告尹淇,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谢根林(曾用名谢海洋),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原告尹淇诉被告谢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维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胜、曾宪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蒋珍担任记录。原告尹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根林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淇诉称:谢根林于2008年12月27日说有急事需要13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谢根林13000元整,并打下欠条,按有手印。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没钱,等过段时间为借口拒不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谢根林归还本金13000元整;2、从2008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4日的利息;3、责成被告谢根林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尹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12月27日向原告尹淇借款13000元。被告谢根林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案件基本事实,应予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谢根林以有急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尹淇借款13000元,并出具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尹淇现金壹万叁千元整。借款人:谢根林2008年12月27日”的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3000元及2008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4日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借款事项达成合意,并由被告出具借条。自原告尹淇向被告谢根林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即生效,被告谢根林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没有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尹淇要求被告谢根林偿还借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4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谢根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上述法律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根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尹淇的借款13000元;二、驳回原告尹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谢根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维蓉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人民陪审员  曾宪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 珍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